关于请提供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5]2096号

2015-8-30 17:14 来源: 国家发改委

关于请提供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三五”规划》相关内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5]20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水利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建设局),海南省、北京、天津、上海水务局(厅):

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根据“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联合组织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现请你们提供如下情况:

一、节水型社会建设情况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在节水型社会建设方面实施的重点任务,采用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及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用水效率水平现状与节水潜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节约用水的需求分析。“十三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等(详见附件)。

二、“十三五”建设重点

根据本地区产业及水资源特点,提出“十三五”期间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总体布局,重点领域节水任务(应包括农业、工业、城镇节水,非常规水利用,节水产业,节水能力,宣传教育等相关任务内容),重点节水制度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和投资估算,效益和环境影响分析,保障措施等(详见附件)。

请填报相关数据(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2015年9月30日。

(二)充分认识编制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重要意义,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力量,提供的材料和素材尽量详尽、具体,可操作性强,以利于纳入全国规划及便于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按照上述要求准备的报告及表格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后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四)“十一五”期间的基准年为2005年、“十二五”期间的基准年为2010年、“十三五”期间的基准年为2015年(暂时按2014年数据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可按照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开展本辖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1.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二五”规划执行成果情况统计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建设兵团)“十三五”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统计表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才宽

电话:010-68505573;

水利部水资源司 黄利群

电话:010-63204838;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徐慧纬

电话:010-58933821;

邮箱:jieshui2015_2020@sina.co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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