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强制碳减排机制下发电企业碳交易会计处理

2015-9-9 11:43 来源: 论文网

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深圳强制碳减排机制下,发电企业机组每日运行产生的碳排放量在年度结束后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足额的碳排放额度或者接受处罚,无论提交的碳排放额度是采用何种途径(无偿或有偿)取得,企业今日的碳排放已经形成未来的负债,需要定期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在现有会计核算体系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或是无形资产,或是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学者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碳排放权业务的部分特质确实符合确认为上述资产的会计定义。但同时也充分说明碳排放权融合了多种资产业务的特殊性,所以单纯作为某项资产来进行会计确认在核算方法和资产分类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笔者更倾向于碳排放权可以参考“生物性资产”和“油气资产”的设置,单独设置一项资产“碳排放权资产”。

“碳排放权资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持有的碳排放权成本,在一级科目下分别设立碳排放配额和核证减排量等二级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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