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政府总量控制及交易机制下碳排放配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年初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无偿分配的配额,按照取得日
深圳市碳
排放权交易
市场的成交均价作为公允价值入账,且参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处理。
借: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配额(政府预分配)
贷: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
企业通过政府拍卖方式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当拍卖成本大于或等于取得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交均价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含拍卖费用)计入初始价值。
借: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配额(政府拍卖)
贷:银行存款
当拍卖成本小于取得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交均价时,按取得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交均价作为公允价值计入初始价值。
借: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配额(政府拍卖) 贷:银行存款
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
企业通过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的碳排放权,按实际支付金额(含交易费用等)计入初始价值。
借: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配额(购入)
贷:银行存款
二、期末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
当期排放义务的确认,按照当期在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电量消耗的碳排放量和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年度最后交易日的成交均价确认当期的费用和负债。
借:生产成本―碳排放
贷:预计负债―碳排放
当期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递延收益的确认,基于碳排放配额多种取得途径及企业出售碳排配额的可能性,当期排放业务跨期实际交付碳排放配额的复杂性,导致在资产负债表日无法清晰的判断出拟向政府履约交付碳排放配额的来源,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应依据企业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平均分摊递延收益。
根据当期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碳排放量乘以单位碳排放配额的递延收益,确认为本期拟自用碳排放配额应摊销的递延收益。如实际消耗的碳排放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则按账面尚未摊销的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递延收益进行确认。
借: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自用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自用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的会计处理
政府主管部门在下一年度5月31日前依据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确认无偿分配的实际配额数量,根据实际配额数量与预分配配额数量的差值进行增发或扣减。
企业获得增发的配额,按照实际增发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交均价作为公允价值入账,且参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处理。
借: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配额(政府增发)
贷: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
企业被扣减的配额,按照实际扣减日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成交均价作为公允价值以红字入账,且参考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处理。
借:碳排放权资产―自用―碳排放配额(政府扣减)(红字)
贷: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权补贴(红字)
企业在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前向政府主管部门交还碳排放配额履行
减排义务时,依据实际提交的配额数量乘以提交日碳排放配额账面加权平均价确认需转销的预计负债,当需转销预计负债与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时预计负债产生差额,调整碳排放成本。
借:预计负债―碳排放
生产成本―碳排放(蓝字,当转销负债大于预计负债时增加碳排放成本);生产成本―碳排放(红字,当转销负债大于预计负债时增加碳排放成本)
贷: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配额(履约交付)
四、出售碳排放配额的会计处理
企业出售碳排放配额,应按实际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碳排放配额
同时按交易日碳排放配额账面加权平均价乘以实际交易的碳排放量结转
碳配额成本和交易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碳排放配额(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碳排放配额(交易费用)
贷:碳排放权资产―碳排放配额(出售)
出售碳排放配额政府补贴递延收益的确认,根据实际出售的碳排放量乘以单位碳排放配额的递延收益,确定本次出售碳排放配额应摊销的递延收益。如实际出售的碳排放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则按账面尚未摊销的政府补贴碳排放配额递延收益进行确认。
借:递延收益―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出售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碳排放配额补贴―出售
五、超额排放罚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因没有足够的碳排放配额用于弥补实际排放量而被罚款,属于企业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损失,应按照罚款金额确认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