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赋予各州极大灵活度
《清洁
电力计划》赋予各州极大的灵活性,允许其制定自己的州计划。州计划可以满足或超越国家的标准,并兼顾州的特点。
州的排放限值可以有四种灵活选择
1、直接采用国家对电厂要求的排放标准;
2、可以对国家的排放标准进行加权平均,不分技术类型,应用到所有化石燃料发电机组,形成唯一的混合标准;
3、州可以采用环保署为电厂设定的年度总量排放目标;
4、州可以考虑电力行业的发展,兼顾现有和新建电厂的排放总量。
州计划制定和实施指导
《计划》要求各州于2016年9月6日提交完整的最终州计划,如需要延期,可以在此时提交计划初稿及延期申请。批准延期的州最迟也要于2018年9月6日上交最终计划,并在2017年9月提交进度报告。对未能按时提交计划的州,则环保署将会发布一份联邦计划,建立能实现该州排放标准的工作框架。
尽快提交州计划对电力企业很有好处。电力企业可以尽早明确工作框架,制定投资和履约计划,最大程度地实现灵活履约。另外,按时提交州计划还可以让电厂有机会获得《清洁能源激励计划》对先期行动的奖励(下文中会对《清洁能源激励计划》具体介绍)。
除了《清洁电力计划》为州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以外,环保署还同时发布了联邦配套计划。联邦计划分别包含总量目标和国家要求的排放绩效标准。针对这两种标准,联邦计划参照了对传统气态污染物的监管,同时融入了排放交易和其他灵活性机制,以确保电力企业在稳定供电的前提下,实现低成本履约。
不强制各州实施类似清洁能源和能效等降低
碳排放的
政策,这些政策也不需要与州计划结合。
《计划》有关跨州交易的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履约的灵活性。
《清洁电力计划》中的《清洁能源激励计划(CEIP)》规定,在州计划提交后,从2020至2022年间通过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和低收入社区能效项目收获的减排量可以进行存储。为了鼓励低收入社区项目开展,《清洁能源激励计划》将双倍计算这类项目的先期减排量,这些减排量可以用于2022年-2029年间的履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