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全文细则

2014-5-9 23:26 来源: 中创碳投

       5月6日,北京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依此规定对碳排放权交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规定》,北京市发改委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将自主决定对碳排放权交易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本规定自2014年5月5日起实施。

        针对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及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注,重点排放单位的纳入标准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的相关规定),《规定》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主观和客观等因素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等四种处罚情形。四种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如下:

1.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① 年综合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碳排放报告报送的;

② 重点碳排放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三方核查报告报送的;

③ 重点排放单位在责令期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碳排放配额履约的;

④ 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2.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① 首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期结束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② 重点碳排放单位在责令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期限内已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且认真配合核查工作的;

③ 重点碳排放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10%以内进行排放且不履约的;

④ 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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