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3.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① 经执法机构多次提醒、催报,仍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报送
碳排放报告、
第三方核查报告或履约的;
② 两次及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③ 重点碳排放单位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委托第三方
核查机构核查的;
④ 重点碳排放单位超出其配额许可范围20%以上进行排放且不履约的;
⑤ 拒不配合、妨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⑥ 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4. 第2条至第3条未提到的情形,属于《执行标准》中的“一般处罚情形”。
另外,根据《规定》附件列出的《
北京市碳
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对于逾期未完成履行控制排放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将根据其超出配额许可范围的碳排放量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权场内交易前六个月成交均价的3至5倍予以处罚。由此可见,相较于其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北京市对于未能完成履约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高,除
深圳、重庆分别按照履约前六个月
市场均价及履约期前一个月市场均价的3倍给予处罚外,其他试点的罚款额度在5-15万元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