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都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根据《
浙江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3〕144号)和《浙江省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方案》(浙发改资环〔2014〕103号)要求,参照《丽水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方案》(丽发改环资[2014]15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根据省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市县两级温室气体清单报告编制(以下简称清单编制)工作,主要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城市废弃物处理五大领域涉及的二氧化(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C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6种温室气体清单报告以及各领域分报告。2015年9月底前,编制完成2010-2014年分年度清单报告,并从2015年开始建立我区清单编制常态化机制,依托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数据库。
二、主要任务及进度安排
2015年9月底前,完成莲都区2010-2014年度市级清单报告,掌握我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及构成情况,主要行业和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分布状况,重点排放源和排放水平,报告经莲都区发改局初审后报丽水市发改委,由丽水市发改委论证审定后上报省发改委。本次清单编制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5月):方案编制,人员培训。
(二)数据收集阶段(2015年5月~6月):委托编制机构,收集编制清单需要的各年份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排放因子相关参数。
(三)清单编制阶段(2015年6月~2015年7月):按照《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研究、分析和测算,完成各年份五大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初稿。
(四)清单完善送审阶段(2015年8月-9月):完成对清单的校核、修改和完善,形成清单评审稿,并与9月底前上报市发改委。
三、工作要求
围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目标、任务,我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要遵循以下要求:
(一)统筹安排,分步推进。根据省、市对我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区工作基础,2015年全面完成2010-2014年清单编制工作任务。从2015年开始全面建立清单编制常态化机制,主要是依托省气候变化研究交流平台建立集温室气体排放活动水平数据采集、分析、查询、交换、管理于一体的信息系统,实现清单编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管理,于每年10月份前完成上一年度清单编制工作。
(二)数据准确,实事求是。我区清单编制所需活动水平数据的采用顺序,以及排放因子和相关参数选择原则,要按照《浙江省市县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2015年版)》及其最新修订文件执行。
(三)严格保密,加强管理。清单报告数据由发改部门归口管理,经省、市发改部门及同级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和对外公布。参与编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编制过程中的清单数据和相关信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积极谋划建立清单数据库,加强系统安全及数据安全管理。
(四)审核确认,保证质量。切实做好清单数据审核确认和报告评审工作,区发改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相关专业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清单数据进行初步评审确认,在确保清单数据质量和报告的完整规范后,及时报送丽水市和省发改委。
(五)加强清单编制队伍建设。培养相对稳定的清单编制工作专业人员和专家队伍,逐步形成清单报告编制、评估、审核、发布工作机制,为建立科学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制度创造条件。
四、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本市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职能处室、人员和经费到位,确保编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区财政局要做好相关工作经费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