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减少工业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手段已在我国多个行政辖区应用实施。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现行会计
政策,对我国会计实务和准则制订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作用。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政府补助法是较理想的碳
排放权交易的会计方法,但要限制免费配额后续计量的重估模式和排放负债市价结算法的使用,实现政府补助法在会计方法层面的协调一致性,并择机对制造企业产品
碳配额成本核算做出相应规定。
关于排放配额的会计政策
一.排放配额的初始确认和计量
企业购买或分配的排放配额通常被列为无形资产。若排放配额通过购买获得,无论是
市场购买还是拍卖购买,都应按实际购买价格确认成本;若排放配额通过政府免费分配获得,对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存在较大争议。据易碳家了解到,实务中企业可以在负债净额法和政府补助法两种方法中进行选择,而具体到免费配额的初始确认和计量,对应两种主要模式:
1、负债净额法下以零成本计量。采用这种方法,分配的免费配额以零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既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资产确认与计量的一般规定,又考虑了免费配额的购置成本为零这一特点。事实上,免费配额以零成本计量这种做法目前被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的大多数参与者所采用。
2、政府补助法下按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分配的免费配额初始以公允价值计量是IFRIC3要求执行的会计处理方法,尽管免费配额没有购置成本,但以公允价值计量可以保证分配额度的经济价值被正确地反映。
二、排放配额的后续计量
由于排放配额被归为无形资产,根据IAS38的要求,不管排放配额先前是以成本还是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都应按照“成本模式”或者“重估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两种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成本模式使用资产初始账面价值作为最大账面价值的上限,而重估模式应保证排放配额公允价值的反映。
1、在成本模式下,排放配额以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即以负债净额法或政府补助法下的初始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排放配额价值的后续增长不需确认,但如果配额价值降低则采用政府补助法,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企业需调低账面价值,并将相应的减值损失在损益表中进行反映(IAS36)。
2、在重估模式下,排放配额要根据公允价值定期进行重估,但前提是确保排放权交易活跃市场的存在。根据IAS38的要求,如果排放配额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增加,其增加额应直接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股东权益中的重估价盈余账户,并在会计报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若该增值是其以前被确认为费用的重估减值的转回,则应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排放配额的账面金额因重估价而减少,其减少额则应确认为费用,若该减值没有超过其重估价盈余账户的贷方余额,则应直接以借记方式冲减相关重估价盈余账户,这时重估损失也应反映在报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中。由于排放权交易的活跃市场的存在,排放配额实际上是极少数符合IAS38重估模式应用要求的无形资产类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