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主要的会计政策分析

2015-9-20 00:45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刘承智 潘爱玲

关于排放负债的会计政策

一.排放负债的确认时间

1、在获得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时确认负债。采用这种方法的理由是,排放配额分配给企业是为使其符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要求,参与企业必须履行交付配额以抵消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义务。具体而言,欧盟排放权交易计划下的免费配额,主要是基于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分配的,这就可以合理假设收到免费配额的企业会持续经营并且很有可能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体符合政府分配给企业的排放额度。在这种方法下,实时的碳排放将确认生产成本和消耗碳排放权资产,只有碳排放量超出免费的排放额度时才确认新增的排放负债。

2、在企业实际排放二氧化碳时确认负债。法律上企业只在排放二氧化碳后才有交付相应排放配额的义务。根据IAS37对准备的描述“只有源自于过去事项的义务可以独立于主体的未来行动为存在时才可以确认为准备”来解释,主体只有在实际排放时,才构成一项现时义务。这种方法被大部分企业采用,即获得免费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和递延收益,实际碳排放时确认为生产成本和排放负债。

二.排放负债的计量

根据IAS37,负债的计量应基于对企业承担责任所支出的费用的最佳估计,最佳估计应是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履行该义务合理支付的金额。在实务中,排放负债的计量方法也存在不同的会计政策

1、根据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确定(市价结算法)。IFRIC3建议不考虑企业持有的任何排放配额,排放负债全部根据当前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来计量。

2、企业已持有排放配额的账面结存价值(成本结算法)。这意味着排放负债首先是根据企业持有的排放配额的账面价值来进行计量的。对于企业年度购买或是免费获取并以成本进行确认的排放额度,它们的账面价值就是排放负债计量的最佳估计值。实务中,大多数企业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成本结算法。

据了解,为促使更多的企业追求低碳投资和选择利于环境保护的长期财务战略,会计核算中应将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完整地计人生产成本,真实、公允地反映碳排放成本和效益。因此,较理想的方法是采用政府补助法,按公允价值对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进行初始确认和计入递延收益,在实际排放二氧化碳时确认排放负债。同时,为克服IFRIC3的缺陷,免费配额及排放负债的后续计量宜采用成本模式和成本结算法进行,以避免配额市价变化对年度损益的影响。

考虑到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迅速且各排放企业都将面临显著的减排义务,我国的会计准则制订机构应尽早考虑在新的准则修订计划中将排放权会计作为项目之一。同时,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趋同,基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现行的会计政策对我国的准则制订有一定借鉴意义。具体包括: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应该以公允价值初始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计入递延收益,排放负债应该在实际排放二氧化碳时按持有配额的账面价值确认;据易碳家了解到,为避免配额市价变化对年度损益的影响,免费配额及排放负债的后续计量宜采用成本模式和成本结算法进行;区别为遵守规定而持有的排放配额和为交易而持有的排放配额,为交易而持有的排放额度应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为避免碳金融衍生工具对企业正常业务经营结果的扭曲,宜将排放配额实物交割划分为预期交易,通过合约协议套期保值避免损失,同时采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在股东权益中列报碳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此外,鉴于碳排放权交易对制造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的可能影响,还应择机对制造企业的产品碳配额成本核算做出相应的规定。

文章来源: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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