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申报及资金拨付与清算流程

2015-9-21 22:07 来源: 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1、补助目录申报流程

1)管理模式

  2006年至201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电网企业将根据此方案支付给相关发电企业附加电价。2012年,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102号),明确了由财政部负责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的发放,将资金列入国库基金管理,并对项目审核确认、资金拨付和清算工作做了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配套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项目审核确认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2]78号)予以支持,并负责组织开展申请补助项目的审核确认工作。


2)补助目录申报流程

  2012年3月,为做好电价附加补助目录申报项目审核确认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开发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系统”,明确了审核确认工作的工作流程和审核确认原则,按照“信息备案、项目形式审核、项目初审、项目复核”等工作阶段划分。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1)信息填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公司和电网公司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http://www.renewable.org.cn/)完成拟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项目的信息填报工作;

2)形式审核: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对各项目公司和电网部门填报的申报项目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完成申报项目基础信息、支持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完整性的检查;

3)初审及复核: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通过平台对项目申报信息进行初审,由各省区财政部门牵头,会签省级能源、价格部门,并以正式文件将申请项目集中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三部委组织信息中心对上报的项目是否具备电价附加补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

4)发布目录:通过审核确认的项目名单提交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财政部发布最终补助目录。


2、补贴资金拨付流程

  拨付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号)

  拨付范围:符合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且列入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公共独立系统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拨付标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补助标准,对上网电量进行补助;公共独立系统按照容量每年给予一次性补助;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含税)。

  拨付流程: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接网工程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至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独立电网所在省财政部门,并顺序下达目录内项目公司。对于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于年度终了后随清算报告一并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直接拨付资金至所在省财政厅,并顺序下达目录内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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