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9-24 08:48 来源: 山东发改委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选山东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的要求,为加快推动山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全面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山东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承担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省发展改革委托技术支撑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规模、业绩、能力及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确定核查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备案。
二、申报条件
(一)核查机构
注册在山东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机构的经济实力应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
2.有固定办公场所、设施以及核查应具备的办公条件;
3.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4.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山东省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或省、市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ISO14064 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5.对无上述4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近三年内,在应对气候变化或低碳发展领域内独立完成或承担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省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或承担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
注册在外省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在山东省设有分支机构或固定办事机构;
2.优先考虑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
3.对于其他机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在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航空六大行业中承担碳排放核查、碳盘查工作不少于20家。
(二)技术人员
1.专职从事碳排放核查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30%,核查员不得少于8人,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高于技术人员总数的1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核查机构执业;
2.申请备案的每个专业领域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和至少3名核查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应涵盖能源经济、热能动力、电力、化工及工业过程等主要专业。
(三)核查员
1.受聘于核查机构,年龄不超过60岁的专职工作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编制、试点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环评报告编制、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4.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申请材料
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核查机构材料
1.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突出业绩,技术人员情况等);
2.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基本信息表(附件1);
3.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相关课题研究业绩汇总表(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6.核查机构业绩清单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
7.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材料;
8.组织机构图;
9.质量保证管理制度;
10.核查员信息一览表(附件4),聘用合同及近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事业编人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人事证明材料;
11.承诺书(附件6)。
(二)核查员材料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附件5);
2.身份证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四、其他
(一)提交材料。请于2015年10月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附件7),材料提交地址如下。
对于注册在山东省内的核查机构,请将有关申请材料报至注册所在地级市发展改革委,经市级发展改革委初审汇总后,统一行文将有关申请材料报至省发展改革委资源环境处,同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电子版(刻盘)。
注册在省外的核查机构,请将申请材料报至山东省科学院能源研究所(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科院路19号)。
联 系 人:闫桂焕 白明
电 话:0531—68606176、82605753
(二)省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审定通过的核查机构进行公示。如无异议,正式确定入选的核查机构名单。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