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排放控制方式
1.
碳排放控制目标纳入地区规划情况。中国各地区碳排放控制目标采取了“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自上而下”指的是,全国二氧化碳下降指标分解到各省,要求各省到2015年完成各自的二氧化碳下降目标。除了各省
碳强度减排目标,全国还有6省36市参与了国家发改委开展的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自下而上”指的是,中国低碳试点地区在其实施方案提出的碳排放控制目标。低碳试点省区和城市要编制低碳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具有本地区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率先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
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大部分低碳试点省市在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峰值目标或总量控制目标,以此加快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提出控制高耗能行业产能总量、化石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等目标。
2.煤炭消费总量纳入地区规划情况。主要有三种方式:
第一,确定绝对量削减目标。
北京、天津、
河北、
山东提出了未来相比 2012 年煤炭消费总量绝对量削减的目标。北京市作为全国第一个提出煤炭消费总量削减的地区,制定了到 2017 年全市燃煤总量比 2012 年削减 1300 万吨,控制在 1000 万吨以内的目标。天津、河北、山东等地区最初制定了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增量控制目标,但随着国家要求的出台,也纷纷调整为绝对量削减目标。
第二,确定相对量削减目标或峰值年份。重庆、
湖南、
福建、
甘肃均提出了相对量削减目标。“长三角”周边的上海、
江苏、
浙江在其大气污染防治计划中提出到 2017 年煤炭消费总量要达到峰值,实现逆增长。
陕西计划从 2015 年起,将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1.275 亿吨以内,到 2020 年,力争实现零增长。
新疆则提出乌鲁木齐城市群实现煤炭消费总量零增长。
第三,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增量。广东省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在“珠三角”地区试点建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新上燃煤项目试点实施煤炭总量平衡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制度,要求“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电煤控制在4000 万吨标准煤以内。
山西同样提出了到“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煤炭消费量控制在 8200 万吨以内的目标。
3.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纳入地区“十三五”规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各区域现有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及治理大气污染的需要,各地区应量力而行地制定“十三五”期间区域煤炭总量控制目标。对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污染较为严重的地区,空气质量是其煤炭消费总量的硬约束,有必要设定煤炭绝对量削减目标。对于
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等试点城市群,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情况设定煤炭相对量削减或增量控制目标并提出峰值年份。对于
云南、
广西、
贵州、
宁夏等欠发达地区以及东北地区,大气污染还不是最重要的约束条件,二氧化
碳减排目标可能将成为其调整能源结构的重要约束指标,因此,在以上地区可设定煤炭增量控制目标,确保煤炭消费量不超过生态红线。各地区“十三五”期间煤炭消费总量纳入地区规划的目标划分归纳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