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发展 助推我国经济的绿色转型

2015-9-25 11:09 来源: 绿色金融 |作者: 王遥、曹畅

发展我国绿色债券的关键要点

在我国,要大力推动绿色债券的发展,有几项关键要点需要关注:

第一,明确绿色项目的衡量标准。目前国际普遍接受的对“绿色项目”的界定,是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于2015年3月27日联合130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出台的《绿色债券原则》,其对绿色项目的界定较为宽泛,指那些可以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并且通过发行主体和相关机构评估和选择的项目和计划,包含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遏制自然资源枯竭,生物多样性保护,污染治理等几大关键领域,主要包括:可再生能源、能效(包含建筑能效)、可持续的废弃物处理、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包含可持续农林项目)、生物多样性保护、清洁交通、可持续水处理和气候变化适应项目等八类。此外,气候倡议组织(CBI)也在GBP框架下,细分了绿色项目的分类。我国尚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绿色项目”,但相关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绿色项目的分类标准”,主要考虑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都包括什么,该分类标准要充分考虑与现行国际普遍接受的绿色债券原则的接轨,以确保我国绿色债券在国外发行时的顺畅;同时,还需考虑与我国现有绿色信贷统计体系的对接。

第二,实行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如果资金用途部分包含在最终条款中,与其他债务工具不加以区分,则无法保证全部款项均用于绿色债券投资。如果将款项与其他债务工具区分,并单独管理,譬如作为二级投资组合或特殊基金,则可以专户管理,实现资金的跟踪与管理。其融资款项净额应当转入二级投资组合,或者由发行人通过其他方式作为其贷款和投资业务的一部分加以跟踪和管理。一旦确定符合资格的绿色项目,立即将资金拨付到发行人的主账户,以便分配给特定项目。

第三,鼓励绿色债券的第三方认证。除了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外,绿色债券发行人还必须使自己的“绿色”特征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国际上对此的通用做法是请独立的专业认证机构出具对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绿色认证,即“第二意见(Second Opinion)”。第二意见中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具有详细说明,从而可以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吸引更多投资者。目前,国际上较权威的第二种意见提供机构有CICERO(国际气候与环境研究中心)、Vigeo评级、DNV GL集团等。截止2014年底,全球已发行的300多支绿色债券中,约63%的发行人对债券进行了国际绿色认证,其中54.22%的发行人选择CICERO出具第二意见。我国若打算发行绿色债券,第二意见认证也是发债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而目前国内尚未建立此类独立绿色认证机构。

第四,出台绿色债券激励政策及配套措施。为了鼓励投资人购买绿色债券,相关部门可考虑实施一些激励措施。例如,对国内机构投资者购买绿色债券所获得的利息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5%)和资本利得税(5%)予以减免。针对绿色债券创新品种中的低评级高风险债券,建议由政府性基金出资为相关债券提供担保,实现外部增信,降低这类债券的融资成本,提高发行人的积极性。为了引导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建议拿出部分财政补贴资金作为发行债券的贴息。此外,建议针对碳资产、绿色收益权(如新能源发电收益)等特殊绿色资产,逐步培养和规范专业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便于在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时,可以真正通过绿色资产实现增信,并合理反应绿色资产的价值。在国内投资人群体的绿色投资偏好尚需逐渐培养的情况下,建议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引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通过其带动示范效应,逐渐培养国内投资人对绿色债券的投资偏好。

(作者王遥为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委会副秘书长;曹畅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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