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是1997年联合国制定的《京都议定书》所建立的一系列基于
市场机制的、旨在削减温室气体
减排成本的、创新性的“合作机制”之一[1]。它允许工业化国家的政府或者私人经济实体在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活动,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少排放”信用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ER)是
CDM项目的产品,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算,其需求方为《京都议定书》所列的附件一国家],工业化国家可以用所获得的CERs来抵减本国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CDM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2]。截止到2008年3月26日,中国共计有1197个项目通过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国家发改委”)批准[3],有186个CDM项目注册成功[4],仅这些注册成功的项目的实施,每年预计就可以减排二氧化碳1亿余吨,极大增强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能力。目前,在中国市场上,1吨CERs的价格在8欧元以上,CDM的出现,使得原本无法体现价值的减排量变成了有价的附加产品,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提高了整个项目的经济回报率,有利于项目投资融资,提高经济可行性[5]。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是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世界自然基金会发表的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不充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京都议定书》制定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6]。因此,大力促进生物质能产业的发展,对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开发生物质能CDM项目则是促进生物质能产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1生物质能开展CDM项目活动的基本条件
作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交易机制之一,CDM的实施规则受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执行理事会(executive board,EB)的约束,必须按照EB的要求进行申请才有希望成功注册为CDM项目。综合各方面的情况来看,中国生物质能项目要想申请注册成为CDM项目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1符合CDM领域内关于可再生生物质的定义
计划申请注册成为CDM项目的生物质能项目必须符合CDM领域内可再生生物质定义,包括木质和非木质生物质、其它生物质残渣、城市和工业垃圾中非化石燃料部分生物质等。
1.2符合CDM项目合格性要求
计划申请注册成为CDM项目的生物质能项目,本身不能是国家法律或
政策规定强制建设的项目,也不能接受《京都议定书》附件一所列的发达国家的官方资金援助。更重要的是,申请注册成为CDM项目的生物质能项目必须满足相关
方法学中适用性及额外性的要求。
申请注册成为CDM的项目,首先要了解EB是否批准了相应的方法学。截止到2008年3月,EB已经批准常规方法学(AM方法学)67个,整合方法学(ACM方法学)15个,小规模方法学(AMS方法学)32个,
碳汇(植树、森林等)方法学(AR方法学)14个[7]。这些方法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项目类型,其中除碳汇方法学外,有26个方法学可以直接适用于生物质能项目,比如生物质废弃物并网发电方法学、垃圾填埋甲烷气体回收方法学等。如果拟建设的项目类型确实能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但是却没有相应方法学可以应用,项目业主可以尝试以拟建设项目为依托,向EB申请新的方法学。额外性是CDM项目的合格性属性之一。EB规定,如果CDM项目活动可以实现以下目标,就可以认为项目具有额外性:即温室气体排放源人为排放量减至低于不开展所登记的CDM项目活动情况下会出现的水平。EB专门提供了一套额外性综合论证工具用于阐述项目的额外性,项目业主需要根据方法学的要求,结合额外性综合论证工具说明拟建项目是否符合额外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