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如何开展GHG盘查和报告

2015-9-30 11:24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温室气体盘查政策背景

2011年3月16日“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2011年12月1日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要求实现“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要求: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

重点排放单位要健全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消费台账记录;

加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

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和核算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建立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的专职工作队伍和基础统计队伍。实行重点企业直接报送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制度。

2014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气候司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要求:

2010年温室气体排放达到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上报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报告主体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

各地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接到报告主体报送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后,应在3个月内组织对报告内容进行评估和核查。

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汇总报告上报我委。

根据2015年9月25日发布的《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计划到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该体系将覆盖钢铁电力化工建材造纸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3]。以此为要求,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将成为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年度常态化的工作内容,并将切实关系到企业在碳市场中的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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