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盘查标准
中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于2013年10月15日,颁布了10个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接着在2014年12月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第二批4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2015年7月6日又发布了包括
造纸和纸制品、
有色金属、电子设备、机械设备、矿山、食品饮料烟草、公共建筑、陆上
交通、氟
化工、工业其他行业等10个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其中,第一批发布的10个行业标准,已由全国
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48(以下简称“碳标委”)负责整编,目前,碳标委完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通则”和“10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要求国家标准”送审稿已通过审查,将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形成报批稿,届时会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本文即将解读的《中国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以下简称“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为主营业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试点
碳交易省市各地方发改委也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上海市发改委发布了《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广东省近期也发布了《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这些核算方法在造纸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原则、
方法学和报告机制等方面基本一致,但在温室气体种类、排放源、核算方法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而且上海的核算方法是针对纺织和造纸两个行业。其它试点地区还没有完全针对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的方法。因此各地区的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在准备温室气体报告前要区分清楚报告呈送的主体,切实按国家和地方的分级标准,合规地准备和实施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工作。
本文将主要解析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并对上海市发改委发布的《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和广东省发改委发布的《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与之不同之处,进行对比分析。
1、核算边界确认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要求:
报告主体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设施范围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以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
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
运输、废水处理系统等;
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以及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
根据ISO14064-1标准,核算边界的确认有3种方法,即:1)股权比例方法;2)财务控制方法和3)运营控制方法。从《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的要求来看,核算边界的确认实质上采用的是运营控制方法,也即企业需要核算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各种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如果除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外还存在其它产品生产活动,并存在《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未涵盖的温室气体排放环节的,还应该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选取所属行业的针对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生产活动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另外,很多企业或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实体,或向其他实体租赁资产(业务承包)。根据GHG Protocol,对于采用运营控制方法来确定核算边界的报告主体来说:
作为出租方,将资产出租(业务外包)给其他个人或企业负责运营,那么由这些个人或企业运营控制的资产或业务单元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计入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另外,如果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厂区内的食堂、澡堂、保健站是由其他的个人或企业承包经营的,那么食堂、澡堂、保健站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就不应该算作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的[4]。
作为承租方,租赁办公场所或者车辆,那么由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负责运营控制的建筑物或车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需要纳入该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5]。
如果报告主体对不在同一地理位置的多个分厂都拥有运营控制权,则需要将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分厂作为一个核算单元,在报告中分别识别并计算每个核算单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后将所有分厂的核算结果加和。报告主体确认核算边界的结论应以明确的文件形式体现,例如提供排放单位的营业执照、厂区平面图、租赁合同和外包合同等,以提高温室气体核算工作的透明性,并便于
第三方核查工作的开展。
图1 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核算边界示意图
2、识别排放源
根据《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核算边界内的关键排放源包括:
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主要指煤炭、燃气、柴油等燃料在各种类型的固定燃烧设备(如锅炉、窑炉、内燃机等)以及生产用的移动燃烧设备中与氧气充分燃烧产生的CO2排放;《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不要求核算移动源燃烧产生的排放,但需报告此部分的燃料消耗量实物量和实测热值(如有)。
过程排放,企业外购并消耗的石灰石(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发生分解反应导致的CO2排放;
净购入
电力产生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电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起,依照ISO14064-1也作为间接排放计入报告主体名下;
净购入热力[6]产生的CO2排放,该部分排放实际上发生在生产这些热力的企业,但由报告主体的消费活动引起,依照ISO14064-1也作为间接排放计入报告主体名下;
废水厌氧处理的甲烷排放[7],制浆造纸企业产生工业废水,采用厌氧技术处理高浓度有机废水时产生的甲烷排放。《上海市纺织、造纸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试行)》和《广东省造纸企业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8]没有将此部分排放计入核算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碳(SF6)共6种温室气体,但是《造纸和纸制品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只要求企业核算CO2和CH4这两种温室气体。7个试点中,公布了造纸行业核算指南的上海和广东也仅考虑CO2这一种温室气体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