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九条与碳排放权期货

2014-5-12 22:17 来源: 中创碳投

推出碳排放权期货的关键问题
       其次,推出碳排放权期货的场所。根据2012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即期货交易场所包括“期货交易所”和经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我国的商品期货交易所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而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现货在七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七个指定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未来,碳排放权期货品种推出的场所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包括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内的商品期货交易所作为证监会监管的期货交易所正规军,在推出新期货交易品种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优势;而各试点的碳现货交易所理论上如果通过国务院或证监会的批准有可能成为“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但其实际可行性有待检验。

       再次,推出碳排放权期货的政策影响因素。碳排放权期货同其它期货品种的一大区别是对政策的依赖性;期货市场属于现货的衍生品市场,而碳排放权现货市场是依靠政策强制性所建立的市场,因此碳排放权期货同样要受到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影响。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分为两个阶段:目前在“两省五市”建立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时间从2013年到2015年,2015年之后试点政策的存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十三五”期间可能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碳市场,具体时间表未定。碳排放权期货是基于试点碳排放权现货,还是基于未来全国统一市场的现货进行设计,将直接决定碳排放权期货的产品设计方式。如果是前者的话,由于各试点市场无法互相流通,且试点时间偏短,碳排放期货有可能成为短期的、地方性的交易品种,这些特点不利于相关产品通过审批;如果是后者的话,碳排放权期货的具体设计很可能要在全国碳市场政策确定之后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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