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的普遍立法及措施
碳关税(Carbon Tariffs)一词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最初的含义主要是对未履行《京都议定书》下碳
减排义务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目的是保证全球气候治理目标的实现,并在国际贸易中促进国内外同类产品的
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故最初主要是一种国内税。其征收范围基本覆盖了没有承担《京都议定书》中减少
碳排放量义务的国家,以及国内没有开征碳关税的国家。其针对产品类型则主要是包括高能耗的相关产品,如铝、铁、
水泥等。碳关税发展到现在,逐渐分化为两个内容:一是向进口到本国的相关产品直接征收的国内碳税;另一种则是将进口到本国的相关产品的碳排放总量在国家间碳排放交易机制中进行计算。因此,一种观点认为碳关税是指国家或地区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的二氧化碳排放特别关税;另一种观点认为碳关税是一种“边境碳调节”(Border Carbon Adjustment,简称BCA)措施。
从国际法的角度观察,碳关税概念的提出,事实上反映了国际气候治理国际法制度建立与执行中的某种必要需求。在新的国际法机制中,气候(或者说碳排放)日益成为了一种可见的成本,而且是以国别进行计算的。当各国产品随着国际贸易跨越国境流动的时候,碳成本和碳排放量的计算就必然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协调,以避免出现计算遗漏或者重叠。但是,当前的气候条约及相关国际
法规则中,都并未就这个
问题加以明确,所以引发了诸多争议。再加上当前各国间气候政治方面的博弈比较复杂,使得碳关税争议变得越加尖锐了。
若从国际贸易角度来解释的话,考虑到碳关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跨国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而且进口国可能采取的措施不仅包括关税,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边境管制措施,故将碳关税理解为边境碳调节措施,似乎更符合实际需要。在特定情况下,碳关税一词也可以指代当前已有和可能产生的各种新措施,只要这些措施是有关弥补“碳泄漏”的措施。因此,从全球气候控制的角度来理解碳关税,将是厘清争议的全新方法和契机。
目前,各国关于碳关税合法性的诸多质疑一直存在且愈演愈烈,因为碳关税制度还没有既有的国际法作为其征收依据。虽然大多数国家关于碳关税的实施尚处在观望期,但是美国国内立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和征收时限,而欧盟也不断推出碳关税、
航空碳税、对华光伏双反等一系列贸易措施,导致关于碳关税类似措施的国际舆论逐渐甚嚣尘上。而且,也不排除在未来一个合适的时候,碳关税措施可能进入国际公约或者某种区域性机制而得以确立和执行。因此,从国际法角度厘清碳关税措施的法律属性及其发展趋势,对未来中国在国际贸易和气候治理及低碳经济改革等方面
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