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量化标准的南北之争
关于碳关税制度量化及其实施
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观点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目前来看,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比较积极支持碳关税措施的实施。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认为,在较近的一个时期内,部分发展中大国就应当开始承担强制
减排义务,希望通过征收碳关税的方式,解决当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中遗留的“碳泄露”问题,认为这样的措施有利于在国际贸易中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以美国为例,虽然其在2001年已经退出了《京都议定书》,但是其在2009年仍然通过了《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明确规定美国政府可以对从未实施减排标准国家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并将于2020年开始实际实施。
而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一方面积极履行其减排义务,同时也积极推动建立执行“欧盟减排交易机制”(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简称EU ETS),并已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这一交易机制虽然只适用于欧盟各成员国的本国生产商,进口商还无需购买
碳排放额。但是,欧盟就未履行《京都议定书》下减排义务国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征税或采取措施的呼声已经越来越多了,如2006年法国总理多米尼克提出对未签署京都议定书国家的进口产品征税。2010年,法国和意大利的领导人曾经建议,在欧盟边境开征碳关税,这一建议得到了荷兰、丹麦等国的部分人士响应。欧盟委员会在2011年提交的一份“关于易遭受碳泄漏问题的部门情况”的报告中也提出,应当建立一个“有效的碳平衡系统”,即要求进口商也应购买碳排放配额。从欧盟内部的情况来看,支持实施碳关税的国家大都属于国内已有或者已经准备实施碳税的国家。
与之不同的是,以中国、印度、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及欧盟的部分成员国,均反对碳关税的实施。反对的主要理由是当前发展中国家主要都是一种以制造业和接收发达国家转移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为主流的发展模式。若开始实施碳关税措施,将会使发展中国家制造业的低成本优势完全丧失,进而严重打击这些国家的出口贸易。作为欧盟成员国的德国,也对碳关税表示反对。因为其认为“碳关税可能会成为一种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我们希望的是通过新技术来推动二氧化
碳减排而不是利用碳关税来推动。”德国的这种态度,事实上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关于碳关税措施的广泛看法。笔者认为,在国际贸易中保留发展中国家的
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是上世纪国际社会“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所确立的基本共识,也是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和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殖民与资源掠夺的道义责任的重要体现。因此,一味强调国际贸易竞争的公平性,事实上是对这一重要共识的背弃,逃避发达国家应当承担的历史责任,这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其人民是非常不公平的。从长远来看,制约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也将导致国际贸易壁垒的恶性循环和国际经济总量的萎缩。可以说,若碳关税措施的实施如果不能正确把握其合理性,将导致国际贸易甚至是人类经济暗淡的未来。
与此相反,欧盟组织关于碳关税等弥补“碳泄漏”措施的态度,一直是积极推进的,甚至无视其组织内部其他成员国(例如德国)的反对,也无视国际社会多数国家的坚决反对。在2012年宣布对各国
航空公司强征碳排放税,并拟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开征外国航空公司碳排放税。虽然在世界各国和国际民航组织的强烈反对之下已经宣布暂停。但是,欧盟未改初衷,只是转而利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机制。例如,欧盟在多方反对之下,仍然坚持在2013年6月4日正式决定对中国输欧光伏产品开始征收高额的临时反倾销税。因为仅在2011年中国出口欧盟的光伏产品就达到204亿元,所以该案成为了中国有史以来受到的最大金额的反倾销调查案件,在国际、国内社会影响广泛。
从这一系列的事件可以看到,欧盟委员会在碳关税类似措施方面,无视成员国之间的意见分歧和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对于推进碳关税措施的实施一直持强硬态度。笔者认为,在全球气候治理方面国际社会的组织化[8]趋势空前凸显的今天,欧盟这种单边主义的做法,是危险的和负能量的,而这对于解决当前的相关国际贸易争端,也是一种消极作用。
作为全球首先进行碳关税国内立法的国家,美国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成为碳关税
政策的重要实践及研究对象。该《法案》诞生的背景,是美国众议院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刺激美国国内经济复苏,而在2009年6月通过的。法案的最大突破是第一次明确将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发展中国家均确定为碳关税的征税对象,并规定将于2020年正式开始实施碳关税政策。在此立法中,突出体现了美国对于碳关税措施的支持态度。这与前述欧盟委员会的强硬表现非常类似。而且,美国在该立法中还试图建立一个以自身为中心的
碳交易体系,挑战当前欧盟既有的区域碳交易体系。该立法体现了美国争夺未来全球碳交易体系话语权的决心。可以预见,美国和欧盟在碳关税措施的立法及其实施中博弈的复杂程度。这也将不可避免地为碳关税在国际
法规则上的尽快确定问题增加了更多难度。
上述分析表明,在全球气候治理的国际法制度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全球
碳市场及相关生产活动中的碳减排已经开始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有学者称为“气候资本主义”阶段。而碳排放和气候的成本,在全球市场和国际贸易中应当如何计算和公平扣除,减少“碳泄漏”,将是这一阶段全球气候控制国际法规则得到快速发展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