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北京市实施办法》,加强和规范重点用能单位的用能管理,提高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本市登记注册、由统计部门核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
第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高度重视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组织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能力。
重点用能单位应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工作将作为区(县)人民政府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工作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第七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资料、数据及分析报告等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章 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审核
第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节能工作经验及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北京市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系统”(网址:project.bjpc.gov.cn/jngl/),在线填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并同时向区(县)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
(一)下载打印填报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党政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能源管理负责人聘书复印件;
(四)能源管理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参加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和获得能源管理师资格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初次进行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的,应于每年4月1日—4月30日进行集中备案。已备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本情形发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申请重新备案。
1.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
2.节能主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3.能源管理负责人姓名、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
4.能源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数量发生变化。
第十一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信息。对初次进行备案的,应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审核,对变更备案信息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
第十二条 区(县)发展改革委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信息的审核,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未填写完整、信息不准确或所填报信息与提交的书面材料不一致的,退回备案单位。备案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备案。
(二)审核合格的,由区(县)发展改革委通过在线填报系统确认,并在备案单位提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表》填写相关信息,加盖本单位印章后,留存1份,返回备案单位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