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互联网+”创业创新、协同制造、现代农业、智慧能源、普惠金融、益民服务、高效物流、电子商务、便捷
交通、绿色生态、人工智能等重点行动。“互联网+”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目前对“互联网+”的严谨经济学分析还不多。为服务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上对“互联网+”进行初步分析。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互联网+”与交换经济的关系;第二部分分析“互联网+”的三大支柱;第三部分分析“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第四部分是总结和
政策建议。
“互联网+”与交换经济的关系
“互联网+”重点领域的发展概况
从国内外情况看,“互联网+”的三个细分领域已经有较充分的发展。
第一,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指通过互联网签署订单后所实现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4年我国全社会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6.39万亿元,同比增长59.4%。电子商务方面已有大量文献,本文不展开讨论,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参考Turbanetal.(2011)。
第二,互联网金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模式,发展非常迅速。比如,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5),2014年商业银行处理的网上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分别是1376.02万亿元、22.59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72%、134.30%;支付机构处理的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分别为17.05万亿元、8.24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0.29%、592.44%。2014年底,余额宝的资产规模为5789亿元。根据网贷之家数据,2014年底我国有1575家P2P网贷平台,全年累计成交量2528亿元,贷款余额1036亿元。根据零壹财经数据,2014年底我国有128家众筹平台,其中商品众筹78家,股权众筹32家,15家主要商品众筹平台共完成筹资2.7亿元。
第三,共享经济(sharing economy)。共享经济最早可以追溯到Botsman和Rogers(2010)对协同消费(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的研究。他们将协同消费分为3类。第一类是产品的服务体系(product service systems),核心目标是盘活闲置资源,重视资源的可及性,而不是资源的所有权。第二类是再分配
市场(redistribution markets),核心是旧商品的再使用和再循环,隐含着对过度消费的纠正和对环保的追求。第三类是协作生活方式(collaborative lifestyles),核心是朋友和邻居之间的交易,隐含着对社区和人格化交易的回归。
在共享经济中,个人、企业、非盈利组织及政府等通过对信息技术的使用,使得过剩或闲置的商品、服务的分配、共享和再利用成为可能。共享经济有4种主要模式。
第一,住处共享(hospitality exchange或accomodation sharing)。在这种模式中,房东通过在线服务平台将其未使用的居住空间(包括整套房子、单个房间或床位)短期租赁给来房东所在城市旅行的房客。美国的Airbnb公司是住处共享模式的代表。
第二,汽车共享(cars haring)。在这种模式中,许多人合用一辆车,但用车人对车辆只有临时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美国的Zip Car公司是汽车共享模式的代表。Uber、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在经济学逻辑上与汽车共享类似。第三,在线任务发布和认领。在这种模式中,任务发布者通过网上社区将一些小任务(比如安装家具、去干洗店取衣服等)外包给任务认领者,并在任务完成后付一定酬劳。美国的Task Rabbit是在线任务发布和认领模式的代表。第四,在线易货交易。在这种模式中,有剩余产品或闲置产能的个人、机构通过非现金或易货的形式在网上交易商品和服务。澳大利亚的Bartercard是在线易货交易模式的代表。对这些代表性公司的详细介绍见谢平等(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