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经济学分析

2015-10-25 22:30 来源: 易碳家--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邹传伟 刘海二

“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

交换经济(exchange economy)是微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础概念。交换经济存在的原因是不同市场主体之间资源禀赋不一样或者分工不一样。交换经济从经济活动中抽象掉具体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只研究在物品已被生产出来的情况下,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换过程。从前文介绍的“互联网+”重点领域来看,“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具有3个基本要素。

第一,交换标的。在“互联网+”中,交换标的可以有一个或多个,并能按照其存在形态、可分性、产权转移形式以及归属于公共品还是私人品等进行分类。

交换标的按存在形态可以分为4类:1.实物和电子商品,比如房屋、汽车、电子设备、衣服、日用商品、图书、音乐和视频等。2.服务,比如医疗、教育和Task Rabbit上的任务等。3.信息,比如新闻、资讯和知识等。4.权利,比如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换标的——股票、债券和贷款等金融产品,因为本质上是对某一个人或机构的索取权,也属于权利范畴。

交换标的按可分性可以分为2类:1.不可分的,也就是必须作为一个整体参与交换。实物商品作为交换标的时一般是不可分的。2.可分的。金融产品作为交换标的时可以分成一些小而同质的份额,比如互联网上销售的基金份额和P2P网贷中的贷款额度。

交换标的按产权转移形式可以分为2类:1.交换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比如购买、出售。2.所有权不变,但一定时间或范围内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可以转移,比如租赁。共享经济中的很多交换标的属于这种类型。比如,Airbnb中的房源归房东所有,房客只是临时使用。

交换标的按是公共品还是私人品可以分为3类:1.公共品。公共品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很少成为交换标的。2.私人品。私人品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大多数交换标的属于私人品,比如实物商品和金融产品等。3.一些交换标的介于公共品和私人品之间。比如,互联网上一些需要付费才能获取的音乐、视频、资讯和教育资源等,具有排他性,但是非竞争性的。

第二,交换媒介。多数“互联网+”模式需要货币作为交换媒介。货币可以是中央银行法定货币或互联网货币(谢平等,2014)。

在一些“互联网+”模式中不存在交换媒介,比如在线易货交易模式。易货交易是一种古老的交易方式,在货币出现之前就已存在。但易货交易最大问题是“需求的双重巧合”(交换双方正好都需要对方的东西),适应范围较小。以Bartercard为代表的易货交易之所以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主要有3个原因:1.互联网技术扩大了易货交易的适用范围,促进了“需求的双重巧合”;2.在Bartercard中,用户也可以使用Bartercard提供的信用额度作为交换媒介;3.在线易货交易模式有环保和消费文化的背景。

另外,在一些与广告有关的“互联网+”模式中,既没有货币作为交换媒介,也不同于典型的易货交易。比如,很多网站免费提供音乐、视频和资讯等电子产品,并在这些电子产品中插播广告。在这类模式中,电子产品(交换标的)很接近公共产品,交换媒介实际上是消费者的注意力。

第三,交换参与者。“互联网+”中有两类参与者:一类是交换标的的供给者,另一类是交换标的的需求者。按供给者和需求者在数量上的匹配关系,“互联网+”可以分成3种情形:1.“一对一”情形。在这种情形中,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只有一个,但这种情形不太常见。2.“一对多”情形。在这种情形中,一个供给者对应着多个需求者,或者一个需求者对应着多个供给者。比如,在汽车共享模式中,用车者与可使用的汽车之间就是一对多的关系,由用车者决定选哪一辆车。3.“多对多”情形。大多数“互联网+”模式属于这种情形。部分“多对多”情形还可以分解为一系列“一对多”情形的组合。比如,在P2P网贷和众筹融资中,每个投资者可以向多个融资者提供资金,每个融资者也可以向多个投资者募集资金(即“多对多”情形)。但站在单个投资者的角度,他是在不同的融资者之间配置资金(即“一对多”情形)。但也有一些“多对多”情形不能分解为一系列“一对多”情形的组合。在这类情况下,交换标的一般不止一个,而且供需双方之间往往存在双向选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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