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的一个细分领域,既体现了“互联网+”的共有特性,也有自己的特殊性。本文从2个角度讨论“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
第一,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在不确定性环境中进行资源的跨时空配置或交换。这种配置或交换在互联网上能更有效地实现,也不涉及具体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属于交换经济的范畴。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主要来自作为交换标的的金融资源的特殊性:1.不需要附着于实物形态而存在,在交换过程中对物流没有特别要求;2.可以细分成小而同质的份额;3.交换中一般伴随着所有权的转移;4.属于私人品范畴。表1对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进行了比较。可以看出,“互联网+”(包括互联网金融)本质上都是通过互联网使很多原来不可交易或很难交易的东西,以交易或共享的方式实现供需匹配。
第二,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之间有相互促进作用。一方面,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等其他“互联网+”模式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应用场景,也为互联网金融打下数据和客户基础。从目前案例看,互联网金融创新都内生于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在一定程度上接近于王国刚(2014)提出的“内生金融”概念。特别是,以电子商务公司为代表的一些实体经济企业积累了大量数据和风险控制工具,可以用在金融活动中。比如,阿里巴巴为促进网上购物、提高消费者体验,先通过支付宝打通支付环节,再利用网上积累的数据发放小额信贷,然后开发出余额宝,以盘活支付宝账户的沉淀资金,满足消费者的理财需求。这表明,互联网金融的根基是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一旦离开实体经济,会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对其他“互联网+”模式也有很强促进作用。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的发展有助于降低“互联网+”的交易成本,提高“互联网+”的适用范围和规模。比如,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归功于
第三方支付提供的信用担保功能。该功能缓解了消费者和卖家之间的交易对手风险,提高了网上交易的诚信度。再比如,Uber、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在
市场推广中都使用了补贴手段。如果没有移动支付,这些补贴是很难实施的。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为电子商务公司提供了融资支持,互联网保险为网上交易提供风险保障。比如,截至2013年底,阿里小贷累计客户数(均为阿里巴巴系统中的商户)超过了65万家,累计投放贷款超过1600亿元,,户均授信约13万元,户均贷款余额不超过4万元不良贷款率控制在1%以内,很好地服务了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再比如,众安保险的银行卡盗刷资金损失保险,对由于银行卡被盗刷或被他人胁迫而导致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损失提供保险;众安保险与美团外卖合作的互联网食品安全险,对美团外卖的在线商家提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总的效果是,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之间会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可以设想,实体经济和金融活动未来会在互联网上会达到高度融合。
本文对“互联网+”进行了初步的经济学分析。基于对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共享经济等“互联网+”重点领域的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主要是互联网上的交换经济,并且有交换标的、交换媒介和交换参与者等3个基本要素。本文还详细分析了物流与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等“互联网+”的三大支柱,讨论了“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相互促进关系。
基于对“互联网+”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对发展“互联网+”提出4点政策建议。
第一,“互联网+”的发展有很强的经济学逻辑,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互联网+”有助于提高实体经济活力和资源配置效率,盘活闲置资源和过剩产能,促进金融普惠,也有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互联网+”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不可避免会冲击现有市场格局,触动现有利益格局,也不可避免会产生其特有的新
问题。比如,电子商务发展这么多年,一直没有找到妥善的征税方案;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以来在我国金融界引起了较大争议,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造成了一定的金融风险;在全球范围内,住处共享公司Airbnb、打车软件Uber分别与酒店业、
出租车行业发生了直接冲突,滴滴快的在我国也面临很多监管问题。我们认为,要认清“互联网+”的发展大势,给予“互联网+”一定监管宽容;在对“互联网+”新模式的利弊有充分观察的基础上,再完善相关监管措施。“互联网+”适应面广,形式灵活,会不断演变出新的模式。因此,对“互联网+”的监管要有灵活度,应该引入负面清单监管模式,特别要尽快明确“互联网+”新模式的法律地位。
第二,与互联网有关的领域中,普遍存在两个特征(Economides and Himmelberg,1994),“互联网+”也不例外。一是固定成本很高,但边际成本递减(甚至可以趋近0)。二是网络效应(也称为网络外部性),即网络参与者从网络中可能获得的效用与网络规模存在明显的相关性。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互联网+”模式只要能超越一定的“关键规模”(critical mass),就能快速发展,从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Varian,2003);反之,在竞争上就会处于劣势。所以,一些“互联网+”模式采取了各种措施来快速扩张规模。比如,Uber、滴滴快的等打车软件使用大量补贴进行市场推广,快速占领市场份额。对这些市场竞争行为,应该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保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防止形成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
第三,“互联网+”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基础设施作为支撑。一是物理基础设施,包括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物流系统、大数据等。二是针对网上交易的信用支持体系。网上交易跨越了地理距离和熟人网络的局限,但也面临着很高的交易对手风险。只有建立起准确有效的身份识别
认证系统、社会信用体系以及对违法失信行为的预防惩罚机制,才能缓解交易参与者的顾虑,扩大“互联网+”的适用范围。
第四,“互联网+”如果缺乏有力的金融支持,是发展不起来的,所以要发挥互联网金融与其他“互联网+”模式之间的相互促进作用。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定位,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框架,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下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完)
作者:邹传伟(中国金融四十人青年学者);刘海二(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改革与战略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文章来源:中国金融四十人
论坛 2015年10月20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