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015-10-26 01:23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徐绍史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和重点任务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宏观经济和价格运行呈现新的特征,价格改革也需要继续向纵深推进。一是电力、天然气、交通运输等领域价格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医疗服务等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正处在攻坚期,节能环保价格政策还不够完善。二是居民阶梯价格等已出台的改革措施尚未落实到位,一些地方价格改革进展缓慢,深化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有待加强。三是价格改革往往涉及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面临体制机制障碍,统筹协调难度很大。四是价格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如何管好保留的极少数价格,如何确保放开的价格不发生异常波动、不影响群众基本生活,还需要不断探索完善新的价格调控监管办法。

面对新常态下价格改革的新任务、新要求,《若干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全面深化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统筹兼顾行业上下游、企业发展和民生保障、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关系,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到2017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若干意见》分四个方面明确了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一是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适时放开成品油、电力、天然气、交通运输竞争性领域或环节价格,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的非基本公共服务价格,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对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确保定价目录之外无定价权。制定具体商品或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专家论证等制度。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逐步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定价公开性、透明度。三是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强化反垄断执法,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定期发布分析报告,警示经营者,提醒消费者。加快推进价格诚信体系建设。四是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加强价格与财政、货币、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加强通缩、通胀预警,制定和完善相应防范治理预案。实施并适时调整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鼓励各地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完善差别电价、水价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和财税制度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创新促进区域发展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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