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认识绿色信贷

2015-11-3 17:28 来源: 金融时报

绿色信贷的监管要求

记者:目前我们国家对于绿色信贷的监管有哪些具体要求?

王元龙:2007年7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中国绿色信贷政策的正式启动。此后,2007年11月23日,中国银监会颁布《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绿色信贷政策作为一项十分活跃的环境经济政策更是引起了整个社会的普遍关注和环保、金融界的高度重视,并成为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手段。2012年2月24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绿色信贷在操作层面的规定。在三部门《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从三个层面对绿色信贷在操作层面进行了规定:

一是法律依据。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和环保部门依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

二是操作形式。区别对待、有保有压。明确要求金融机构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在环境保护上严重违法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对节能环保项目予以信贷优惠和支持。

三是信息获得。明确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环保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向金融部门提供环境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其次,绿色信贷对环境社会风险管控。中国银监会《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要从战略规划、内部控制着手,防范高能耗、高污染带来的各类风险。

一是“三三一”原则。即“三个支持”、“三个不支持”和“一个创新”。“三个支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列为国家重点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得到财政税收支持的节能减排项目给予支持,对节能减排显著地区的企业和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支持。“三个不支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不予支持,对高耗能、污染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和项目不予支持,对列为落后产能的项目不予支持。“一个创新”是指鼓励银行开展节能减排授信创新。

二是名单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环保政策等要求,对授信行业、授信企业进行分类,实行“名单制管理”,也就是列出哪些是重点控制风险的行业、企业,哪些是坚决不能授信的行业、企业等等。

三是引导性要求。《意见》吸收《赤道原则》的部分理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一些引导性的要求,即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参照国际良好做法,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在项目融资管理、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方面建立一套先进的、科学的、有预见的制度措施。

四是能力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本机构对涉及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管理能力。

五是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节能减排授信工作的信息披露,公开本机构的节能减排授信政策和标准,披露存在重大耗能、污染风险的企业和项目的授信情况等,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者的监督。

再次,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中国银监会在《绿色信贷指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大力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从三方面推进绿色信贷。(1)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2)严密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3)关注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

二是控制环境和社会风险。重点关注其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三是加强绿色信贷的组织管理。树立绿色信贷理念,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和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明确高层管理人员和机构管理部门责任并配备相应资源,从组织上确保绿色信贷的顺利实施。

四是完善绿色信贷政策制度。完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信贷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推动绿色信贷创新,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标识和统计制度,完善相关信贷管理系统。

五是授信流程中的风险管理。在授信流程中强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通过加强授信尽职调查、严格合规审查、制定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加强信贷资金拨付管理和贷后管理,从贷前、贷中和贷后三个方面加强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

六是完善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定期开展绿色信贷的全面评估工作,将绿色信贷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建立绿色信贷考核评价和奖惩体系,公开绿色信贷战略、政策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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