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与碳税的比较
一、碳交易与碳税的比较(一)碳交易与碳税的简介1.碳交易。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讼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一是国际排放贸易:允许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二是联合履行机制:允许附件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等量的“减排单位”;三是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Ⅰ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即允许附件Ⅰ国家出资支持无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工业技术改造、造林等活动,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抵消附件Ⅰ国家的减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