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指出,由央行牵头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编制工作已基本完成。此外,绿色金融案例的编写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绿金委也已向《证券法》修法小组提交了增加「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条款」的建议。有关绿色金融债的指导意见可望近日正式公布。
碳债券:与碳资产挂钩的金融尝试
企业碳债券是指符合债券监管要求的融资主体发行的,与其所从事的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相关的债券。所谓碳资产是指企业过去交易行为或项目产生的,经国际或国家官方机构核证认可,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具有流动性和交易价值属性的,可用于排放温室气体的
排放权或
减排量额度。从这一定义看,狭义的碳债券之所以区别于一般企业债券,在于发行主体的经营活动与碳资产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关性”。与碳资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的主体及其他可以在
碳交易市场从事碳资产交易活动的融资主体。
问题二:碳债券发行和其他债券有哪些异同?
碳债券在发行方面应当遵守一般债券发行所需的制度规则。从企业发行债券的监管机构来看,国内主要债券品种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的企业债、证监会监管的公司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监管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采取核准制,交易商协会采取注册制;企业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法人,公司债要求发行主体是所有公司制法人,债务融资工具要求发行主体是非金融企业法人。根据我国现有的债券制度,三类债券监管部门对核准或接受注册与
节能减排有关的债券并无明确限制性规定。其中交易商协会已接受注册国内首单碳债券即中广核中期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