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建霞:从环境权利到环境义务

2015-11-16 12:01 来源: 中国环境报

环境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关系?

在特定的时期环境权利诉求可能是主要方面,但不意味着可以不履行环境义务

中国环境报:当前我国已经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对公众的环境权益进行保护,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等。环境权利与义务是否应该是对等的?公民应该有哪些环境义务?理论依据是什么?

崔建霞:包括德国哲学家马克思、美国政治学家罗尔斯在内的很多思想家都以自己的方式揭示一个共识,即一个具有合理性的社会,一定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社会。不能有无权利的义务,也不能有无义务的权利;不能享有较多权利而承担较少义务,也不能承担较多义务而享有较少权利;权利与义务之间不能不统一。可以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或者说,权利与义务的均衡就是公平正义。正是这种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反过来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民众,将自己的环境理念及环境行为规约在权利与义务的天平上。没有哪一个社会崇尚人只要权利不要义务,也没有哪一种制度主张人只承担义务而不必享受权利。

公众应该有哪些环境义务,要具体到不同的地域和行业,环境问题的特点是不一样的,很难从具体层面界定整体的环境义务。但从问题的根本上看,环境义务不外乎两大类:一是是否以不损害的方式对待你所踏足的自然与我们生活的环境,也就是你的生态足迹怎样。二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为人所忽略的一点,就是在保护自然与生活的环境时,你是否只保护了与自己相关的自然和生活环境,而把环境负担、环境风险、环境损害转移给了别人。比如把自己的家收拾得非常干净而把垃圾倒在别人的门前,在世界范围内存在的把穷人的耕地变成富人的生态保护区,而忽略穷人的生计问题等。环境保护行为是否关注了人与人之间的正义关系日益成为环境义务的另一个重要维度。

中国环境报:有一部分人认为现在污染很严重,我的环境权利还没有完全得到保障,我就可以不履行义务。

崔建霞:权利的全方位实现需要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义务的履行却可以随时随地完成。在一个特定的发展阶段,主张环境权利或维权可能会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不履行或免除环境义务。之所以叫义务,就是即使不愿做也必须做的职责。无论从环保发展大势来说,还是从作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双重内涵来讲,必然要从环境权利转向环境义务,或者说实现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之间的对等与均衡。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动态地走向统一,这才是比较好的状态。

中国环境报:环境义务的边界是什么?什么样的义务必须履行?举个例子,北京市能否基于防治雾霾的全体公民权益而强制单双号限行?可否强制要求购买电动汽车?这是否又是对公民其他权益的损害?这种矛盾怎么解决?

崔建霞:基本义务有很多种,比如孝敬父母、诚实、公正、敬业、爱国等。在正常的情境下,只要正常履行就可以了。但在很多紧急的非正常情况下,义务之间会产生严重的冲突。比如,作为孝子,要照顾生病的父母,但这个孝子又是军人,作为战士必须立即奔赴前线,此时,为父母尽孝的义务与为国尽忠的义务产生了剧烈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按照由大到小、由急到缓的规则对义务的重要性进行排序。大敌当前,为国尽忠的义务就大于为父母尽孝的义务。平时我们所说的道德冲突和道德困境,就是指这种情境下的义务顺序的不清晰造成的。一旦我们明确了义务的轻与重,就自然会知道怎样处理这种困境。所以,一个道德原则运用到具体的情境中,会出现不同的侧重。

北京市能否基于防治雾霾的全体公民权益而强制单双号限行及购买电动汽车问题,也涉及权利之间的冲突和义务之间的博弈。基于正常的不存在堵车和严重污染的情境下,买车的自由和上路开车的自主体现了一种权利平等。但现在大家讨论限行的问题,就不是指上述的正常情境,而是在非正常的且紧急的情境下怎么办的问题,这或许也需要依据义务的重要性进行排序。路权的分配也是资源的分配,它与其他社会资源、机会、权利的分配一样,其分配规则除了确立一个根本规则之外,还应是具有辅助规则的一个多元的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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