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中国绿色债券的政策建议
第一,由监管部门发布绿色债券指引。应由债券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司和交易商协会、证监会和发改委,针对金融债、公司债和企业债出台绿色债券指引。由于80%的债券发行量和90%的债券交易发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可由人民银行率先推出面向银行间投资者的绿色金融债(由银行发行)和绿色企业债(由非金融企业发行)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启动绿色债券市场的第一步。同时,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也应尽快出台其所监管的公司债和企业债的绿色债券指引。
第二,对绿色债券进行界定和分类。判断债券是否为“绿色”,是其募集资金的最终投向是否为公信部门认定的绿色项目,并对绿色项目有合理的评估与选择程序。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委会已完成对《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深入研究,提出了六大类31小类支持项目目录,并将适时发布,为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初期提供权威性的判断绿色项目的标准。
第三,对募集资金使用实施特殊管理。为了保障绿色债券的资金专项用于指定的绿色低碳领域,应对绿色债券的资金采取专户管理的方式,即发行人设立一个独立的资金账户用于收付绿色债券项下的募集资金,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债券资金管理的封闭管理。此外,绿色债券所投资项目情况,应有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发行人应半年、最少每年通过时事通讯、网站或向特定投资人发送财务报告等形式,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披露。如果可能应将披露信息细化到具体项目投资细节和资金投入情况,并建议发行人在披露具体项目的预期环境效益时,采用量化和定性的指标。
第四,鼓励绿色
认证。根据国际经验,为吸引多元化的投资者,建议由独立
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债券发行提供“第二意见”或“第三方认证”,以证明发行债券的绿色效益。目前,在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的“绿色债券原则”(GBP)下,国际市场大约65%的绿色债券在发行时提供了“第二意见”。在GBP基础上,气候债券倡议(CBI)开发了第三方认证,使得投资者和中介机构能够评估那些声称具有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效应的债券的环境效应。我国有必要培育有专业能力、国际化的本土第二意见机构/第三方绿色认证机构,在我国绿金委发布《绿色债券支持目录分类》的原则下,出具独立的“绿色认证报告”,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进行详细说明,并对项目所产生的绿色效益进行评价,从而可以增强绿色债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吸引更多投资者。
第五,出台激励措施。为了进一步降低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加大通过绿色债券对绿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建议对认购绿色债券的机构投资者,执行类似购买国债享有的免税
政策。对符合金融机构风险资产比例要求,且拨备计提充足的金融机构,若其发行绿色债券,可对绿色金融债项下发放的贷款适用75%的优惠风险权重和资本监管要求。对投资于绿色债券的银行,允许其持有的绿色债券所对应的风险资产占用比例减半。此外,对于发行绿色债券的企业,鼓励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企业部分或全额贷款贴息,或对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提供担保等增信措施。
作者:王遥 绿金委副秘书长 中央财经大学气候与能源金融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