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应该根据不同的报送要求选择相应的碳核算方法
目前国内企业碳核算体系分两种,一种适用于国家温室气体碳报送,另一种则是为了满足地方
碳交易试点的要求。一个企业,如果既在国家碳报送的范围之内,又需要参与试点碳交易,那就需要根据不同的目的来选用合适的碳核算方法。
国家温室气体碳报送,基于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 “重点排放单位” 依据已公布的1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简称“国家核算指南”),每年上报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
而适用于地方碳试点的核算方法则主要包括7个碳交易试点相继发布的 “试点企业二氧化
碳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简称“试点核算指南”)。 7个碳交易试点总共发布32个行业指南,这些指南所涉及的行业重复性较高,与“国家核算指南”所涉行业也有交叉(详见下图)。
国家碳报送所纳入企业与参与碳交易试点的企业群体并不完全相同(详见下图)。国家碳报送包括全国地理范围内碳排放超13,000吨二氧化碳当量或综合能耗超5,000吨标煤的企业,报送的气体范围包含二氧化碳在内的六种温室气体;参与地方碳交易试点的企业碳核算标准则由各地主管部门确定,大部分试点的核算范围只涉及二氧化碳。
具体到“国家核算指南”和“试点核算指南”同时涉及的某个行业,其核算范围与方法也略有区别。如
水泥行业“国家核算指南”要求计算旁路放风粉尘碳酸盐分解产生的CO2排放, 但“试点核算指南”对此不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