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2151.10-2015】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
本标准不包含石油
化工或氟化工生产企业。本标准只核算二氧化碳和氧化亚氮的排放。本标准引入了“核算单元”与“碳源流”的概念,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核算和报告的范围包括:燃料燃烧排放、过程排放、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企业购入和输出
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
碳排放。过程排放主要来自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氢化合物用作原材料时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以及碳酸盐使用过程(如石灰石、白云石等用作原材料、助熔剂或脱硫剂等)中分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果存在硝酸或己二酸生产过程,还应包括这些生产过程的氧化亚氮排放。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氢化合物用作原料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根据原料输入的碳量以及产品输出的碳量按碳质量平衡法计算。碳酸盐使用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根据每种碳酸盐的使用量及其二氧化碳排放因子计算。硝酸生产过程中氨气高温催化氧化会生成副产品氧化亚氮,氧化亚氮排放量根据硝酸产量、不同生产技术的氧化亚氮生成因子、所安装的NOx/氧化亚氮尾气处理设备的氧化亚氮去除效率以及尾气处理设备使用率计算。环己酮/环己醇混合物经硝酸氧化制取己二酸会生成副产品氧化亚氮,氧化亚氮排放量可根据己二酸产量、不同生产工艺的氧化亚氮生成因子、所安装的NOx/氧化亚氮尾气处理设备的氧化亚氮去除效率以及尾气处理设备使用率计算。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主要指回收燃料燃烧或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并作为产品外供给其它单位从而应予扣减的那部分二氧化碳,不包括企业现场回收自用的部分。输出的电力、热力主要是企业在满足自身生产所需的情况下,将富余的热力、电力输出的情况,这部分的排放应在总排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