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办法》:两报融合,预留政策接口
五是两报融合,预留政策接口。《管理办法》第八条对报告主体的报告内容进行明确,分为报告主体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和其他相关情况三部分,其中报告主体情况部分要求报告的内容包括其能源消费概况等,虽未对“能源消费概况”的具体内容进行具体规定,但该条款为未来“温报”与“能报”的融合预留了政策空间。《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三条指出:对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范围的重点单位,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经核查后直接导入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系统,根据需要在省级系统中补报部分内容,此条款考虑了在全国碳交易市场建立或其他国家层面有关报告制度建立后,与本省报告制度的衔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