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基本问题思考

2015-11-23 16:26 来源: 环境影响评价杂志

2014年,中国燃煤电厂开始推进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但其定义、技术成熟性、成本与效益等一直存有较大争议。“超低排放”并非法定要求而只是严格实现达标排放的一种状态,单纯追求“超低排放”,其成本与环境经济效益不适应,且烟尘法定监测方法也不支持,168小时连续运行时间也不足以验证配套技术与设备的可靠性。应鼓励为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进行技术和管理创新,如要强制推行“超低排放”,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开展规范性全面评估,确认环境、经济及技术可行性后再通过修改排放标准途径依法推进。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基本问题思考

2014年,我国先后有多家燃煤电厂宣称实现了烟气中烟尘、SO2、NOx3项大气污染物的“近零排放”、“超清洁排放”、“超低排放”或是“比天然气发电排放还清洁”(以下统称“超低排放”)。此后,部分省级政府、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文件”要求新建燃煤机组和老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据媒体报道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5月底,我国宣称实现“超低排放”的煤电机组规模已超过3000万kW,还有几亿千瓦规模的煤电机组处于改造或计划改造之中。由于具有法律性质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以下简称“GB13223—2011”)中,针对老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自2014年7月1日正式生效,加之该标准中提出的特别排放限值,使得刚刚完成改造或者还未完成改造的机组又面临新一轮“超低排放”改造。本文就“超低排放”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分析,系统性地提出一些思考。
1234下一页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