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5-11-25 14:32 来源: 中国环境报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专家建议,对于排放标准提升带来的成本增加,工商企业污水处理应该全成本定价,对于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成本发生变化时应由政府承担。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将在发布13年后首次修订。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日前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修订意见。

据了解,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级控制的规定;增加了污染物项目。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分级控制要求;调整了污泥稳定化与无害化控制要求,增加了“细菌总数”指标;取消污泥农用的污染物控制标准限值;更新了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等,同时还将调整标准适用范围,对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了规定。

由于征求意见稿中对污染物排放限值加严并增加特别排放限值,意味着污水处理成本将有所提高。因此,在业内引起较大反响。标准修订是出于什么考虑?提高的处理成本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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