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当如何引导公众参与环保?
需要良性互动
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与前提。马军说,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近几年,政府在信息公开上力度很大,在一些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比如大型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实时公开。不过,企业排放数据公开仍然不够,在“十三五”期间需要重视。“有时候,有些信息的公开让环保部门有顾虑,担心太过敏感。环保民间组织协助公众依法、理性运用这些数据,有序地参与和解决环境
问题,这会使得环保部门对信息公开有更多的信心。”
“除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其他环境信息都应主动公开。”吴舜泽强调,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可以采用“红黄牌”等管理方式,通俗易懂地把污染源达标情况、环境信用等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机制亟待更为细化、畅通。马军说,从《环境影响评价法》到新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很多法律法规请公众参与都太原则性了。实际上,公众参与环保需要细化的规定,这方面政府还需要下功夫完善。“当职能部门没有按规定落实公众参与,甚至违规操作时,应当有追责的办法。”
从互联网到移动互联网,新的技术手段,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知情、参与的门槛。马军认为,利用新的技术手段引导公众参与,大有可为。
山东建立了省市县三级微博工作体系,全面跟进和回应公众环保投诉举报,与公众公开密切互动,这是环保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探索。在“十三五”期间,如果类似的经验能够推广到全国,有助于形成一种全新的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