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核查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二、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
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中资法人机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经清洁发展机制(
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
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
CDM项目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4、对无上述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要参与过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承担至少2项国家级或省级相关课题;或承担过重点用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
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评估等项目不少于15个;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制定了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拥有6名(含)以上在
碳排放领域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核查人员;
7、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