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消信用(Offsets)
抵消信用与标准
碳配额的强制性相比,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其原理是企业或个人建设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通过碳
减排监管部门审核后,获得了一定数量的项目
碳减排配额,从而为碳配额二级交易
市场提供了碳配额权供给。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我国的抵消信用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cate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
ccer”)。
CCER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
方法学并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包括项目备案、项目开发前期评估、项目监测、减排量核查与核证等,将核证的碳减排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经国家发改委备案后产生的,转换为碳资产。
截止2015年9月1日,我国共审批了1.49亿吨CCER,其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约70%以上,而林业
碳汇项目仅占3%左右。区域上
四川由于拥有丰富的小水电居全国地区CCER之首。目前七个试点都对CCER的准入门槛不同,由此可能会导致CCER交易和融资机会不均等。项目投资方一般愿意投入技术难度低、减排量容易获得签发、符合
碳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
此外,尽管根据各试点碳市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配额和CCER应该是同质等价的,但从实际价格表现看,即使是在同一个碳市场内,两者价格差异仍较大。出现这一现象的本质原因是CCER和配额没有基于市场规律的价格发现机制,目前CCER定价主要靠协商议价。如果CCER长期价格低于配额,不但会响碳市场交易活跃度,更重要的是促使履约企业多去购买CCER,而不是实现自身减排,最终影响碳市场的减排成效。
CCER具有国家公信力强、开发周期短、计入期相对较长、市场收益预期较高等特点,为开发
碳金融衍生品创造诸多有利条件。无论是用于配额抵消还是作为碳金融产品交易,CCER都必然与配额交易连接。因此,CCER价格将最终影响到配额价格,进而影响配额供需,使配额价格趋于体现市场供需情况和真实减排成本,促进配额价格的市场发现。
基于项目的
碳信用有很多不同的机制,这些机制核算方法不尽相同,使用范围也有所区别。比如产生于《京都议定书》规定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
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的应用范围主要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其载体为“减排
认证”(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CER);联合履行机制(JI,减排载体为 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的运作模式与CDM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温室气体减排转换国家局限于但《京都议定书》中有减排责任的发达国家,不包括发展中国家;中国碳减排项目产生于2012年,国家发改委印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允许国内
碳交易试点地区的减排实体除了在本地区进行碳配额交易之外,还可以进行跨区域碳项目交易,相当于中国版的
CDM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