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2015-12-15 14:44 来源: 发改委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凌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快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就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制定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环保领域信用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二)指导原则
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公示为方法,以相关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为手段,以提高企业环保自律、诚信意识为目的,建立环保激励与约束并举的长效机制。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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