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二)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1.建立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环保部门应当按照监管职责,建立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应当纳入信用记录的信息包括:环评机构名称、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专职技术人员;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取得时间、从业单位、专业类别等基础信息;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等情况;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因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或者提供相关虚假材料,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评价资质等相关情况。
2.建立环评评估专家诚信档案。及时记录环评评估专家以下失信行为: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估工作的;与建设项目业主或环评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泄露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3.健全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制度,完善环评文件责任追究机制。对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依法降低该环评机构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处以罚款,责令有关从业人员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