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2015-12-15 14:44 来源: 发改委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用建设


(五)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信用建设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信用记录。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记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十、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支持和保障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保障所需经费,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加大对企业环境信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环保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加大工作力度,推动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际成效。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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