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
二、明确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范围
环保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反映企业环境信用情况的环境管理信息,应当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
(一)基础类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1.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行信息。
2.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信息,危险废物越境转移核准信息,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信息,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信息,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及进出口审批信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信息,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信息,以及环保法律
法规规定的、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其他环保行政许可信息。
3.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以及核技术利用单位等许可信息,以及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其他核与辐射安全行政许可信息。
4.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
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下列信息纳入基础类信用信息:(1)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2)获得和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情况;(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风险管理信息;(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审核,以及接受基金补贴信息;(5)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6)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二):
1.环境行政处罚信息。
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
3.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信息。
4.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
5.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
6.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
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下列信息纳入不良类信用信息:(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非企业责任的除外);(2)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3)企业因环境污染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信息;(4)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