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2015-12-15 14:44 来源: 发改委

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记录
环保部门应当根据“谁制作,谁记录,谁提供”的原则,确定本部门内负责环境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机构,并明确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及时、准确、完整地归集各类环境信用信息。
环保部门的规划财务、环评管理、环境监测、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内设业务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环境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提供工作;信息化工作机构要为各类环境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维护,提供信息化支持。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