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

2015-12-15 14:44 来源: 发改委

推动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八、推动建立环保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促进环境信用信息在环境监管中的分类应用
1.环境监管应当有效应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环保部门应当结合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积极探索企业环境信用分类管理,在环保行政许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环境监察执法、环保专项资金管理、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和环保评先创优等工作流程中,嵌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调用和信用状况的审核环节,有效应用企业环境信用信息。
2.对环境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对失信主体予以约束和惩戒。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结合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类别和具体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审查其环保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加大监察执法频次,从严审批或者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并积极探索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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