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是怎么做保理业务的?有哪些条件流程、有什么作用以及有未来的发展趋势解析

2015-12-21 21:49 来源: 易碳家 |作者: 刘琨

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三、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

根据中国银监会2014年公布的《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的关系。因此,严格执行监管规定是保理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保理业务属于贸易融资的范畴,针对贸易融资风险防范的措施如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监管等手段也都适用于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此外,鉴于保理业务的自身特点,开展保理业务还应当从以下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一)关于隐蔽型保理。

按照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是否通知债务人,可以将保理业务划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公开型保理又称为明保理,是指银行或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对债权转让事实的确认;隐蔽型保理又称为暗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不通知债务人,只有在债务人到期不付款时才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暗保理业务的需求主要来自卖方(即债权人)担心转让债权的事实可能会不利于买方(即债务人)对自身财务实力和经营情况的判断,因此要求银行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从近年来的司法判例和保理业务法律性质来看,暗保理业务的固有风险给银行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因素,不利于银行业务风险的防控。明保理业务更有利于银行维护自身权益和风险控制,而且由于保理业务越来越为企业所接受和使用,转让应收账款也并没有给债权人带来明显的负面作用。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银行办理明保理业务更为合适,对于暗保理则应当慎之又慎。

(二)关于贸易背景真实性。

保理融资的前提是应收账款转让,应收账款转让的前提是应收账款合法有效的存在,应收账款合法有效存在的前提是货物的真实存在及货权的真实转移。因此,保理业务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至少应当包括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及转移、应收账款是否合法有效和应收账款转让是否合法有效三个层面。首先,银行通过调查了解买卖双方的经营情况和历史交易记录,可以对卖方的备货能力和买方对货物的实际需求等方面形成基本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卖方提供的货物出运单或买方入库单等单据进行审查,必要时将业务单据与买方ERP系统相关数据进行比对,确定货物是否真实存在;其次,审查贸易合同相关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否为赊销以外的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寄售代销的约定,是否存在销售不成即可退款的约定等,判断应收账款是否属于未来应收账款、权属是否存在不清晰的情况、是否已出质或转让、是否属于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如果存在上述任一情况,则不符合保理业务的要求;最后,审查债权人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以及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转让的确认,同时审查贸易合同是否约定应收账款不得转让,判断应收账款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关联交易。

国内保理业务的基础交易合同使用赊销的结算方式,与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相比,理论上买卖双方更有可能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甚至是关联关系。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性,银行难以一概排斥具有关联交易背景的保理业务。在业务实际操作中,可以围绕贸易背景真实性这一核心要求,一方面注意调查了解企业关联交易的操作模式,另一方面加强业务背景的审查,如通过审查买卖双方的股权关系来掌握其关联程度,严格审查货物流向和资金的回流情况,审查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关联交易价格不能与市场公允价格严重偏离,防止出现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润的情况等。

(四)单据签注和转让登记。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防止企业重复融资,银行办理保理融资时应当在发票、合同、货运单据等原件上做好签注,并最迟于放款前在中登网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做好应收账款查询和转让登记工作。放款后还应当视情况对融资发票做二次审查,防止企业融资后注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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