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多元发展 有助于降低绿色融资成本

2015-12-22 14:14 来源: 当代金融家 |作者: 曾刚

绿色债券市场的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中央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和环保监督部门)应协调一致,建立绿色债券市场监管准则,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确立绿色债券审批和发行的机构和流程。

第二,建立资金使用披露和债券发行后资金用途的监督的充分报告要求。交易所可通过上市规则和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等,明确绿色债券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规则,对不能达到披露标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公众企业,不予以上市,对已上市证券的公司,进行警告和惩罚。证券监管部门应与环保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强化对上市公司及发债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监管,包括披露的及时性、可靠性、可比性等。对违反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通过限期改正、谴责、罚款乃至退市等方式进行惩罚。

第三,对发行人“洗绿”行为的监督与惩罚措施。除第三方监督外,应建立起对资金的监督机制,对于发行人融资后减少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进行公开谴责、限期改正乃至退市等惩罚。

第四,完善资产担保类绿色债券的监管框架,对绿色集合资产池的资产质量、发行方标准等作出规定。

扩大发行主体范围,鼓励政策性银行、地方和商业银行试点发行绿色债券。

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进出口银行主要面向境内外两个市场发行绿色债券;可自主发行地方债券的试点省、市发行促进低碳发展的绿色地方政府债券;此外,应鼓励市政设施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支持节能减排投资;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具有更高透明度和更严格报告要求的绿色债券,例如基于绿色信贷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从而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和灵活性,促进债券市场的多元发展。最后,可结合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业务开展,推广绿色债券的标准,推进绿色债券的跨国或国际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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