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新增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根据以往惯例,我委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第三方核查机构,对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和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的2014年及历史年份碳排放数据进行核查。其中,新增固定设施重点排放单位历史排放年份为2009—2012年;新增移动源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历史排放年份为2009-2012年,其移动设施历史排放年份为2011-2014年。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应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于2016年3月4日前向我委报送2014年度及历史年份排放数据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和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公章)。
根据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结果,我委将于2016年3月9日前发布最终纳入2016年碳
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进入名单的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2.原有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原有重点排放单位,应从我委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中自行委托对应行业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于2016年3月30日前向我委报送第三方核查报告(需加盖第三方核查机构公章)。
3.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
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5版)》(详见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2015版)》(详见附件3),开展2015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