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全文细则正式发布

2015-12-31 14:48 来源: 环境保护部

伪造监测数据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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