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4 22:51 来源: 深圳发改委
序号 | 违法内容 | 违反条款 | 处罚条款 | 处罚标准 | 备注 | |
(一) | (二) | |||||
1 | 管控单位虚构、捏造碳排放或者统计指标数据 | 三十 | 七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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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控单位和核查机构相互串通虚构或者捏造数据 | 三十 | 七十一 | 责令限期改正,并分别对管控单位和核查机构处与实际碳排放量的差额乘以违法行为发生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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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核查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者报告严重失实 | 三十二条第一项 | 七十二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与实际碳排放量的差额乘以违法行为发生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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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核查机构与控排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 三十二条第三项 | 七十三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 一般情况下适用处罚标准(一);情节严重时适用处罚标准(二),“情节严重”是指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5 | 碳核查机构或者统计指标数据核查机构泄露管控单位信息或者数据 | 三十二条第四项 | 七十四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 一般情况下适用处罚标准(一);情节严重时适用处罚标准(二),“情节严重”是指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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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管控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足额配额或者核证自愿减排量履约 | 三十六条第一款 | 七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补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 | 逾期未补交的,从其登记账户中强制扣除,不足部分从其下一年度配额中直接扣除,并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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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管控单位未在迁出、解散或者破产清算之前完成履约义务 | 三十六条第二款 | 七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补交与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 | 逾期未补交的,从其登记账户中强制扣除,不足部分由管控单位继续补足,并处超额排放量乘以履约当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三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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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场交易主体违法从事交易活动 | 五十五条 | 七十六条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返还不当得利,并处五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 一般情况下适用处罚标准(一);情节严重时适用处罚标准(二),“情节严重”是指不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或不返还不当得利 |
9 | 交易所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 | 五十九条 | 七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 一般情况下适用处罚标准(一);情节严重时适用处罚标准(二),“情节严重”是指不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
10 | 交易所未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 六十一条 | 七十七条第二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退回不符合标准的费用,并处五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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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场交易主体、核查机构阻挠、妨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六十二条 | 七十八条 | 处五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 | 一般情况下适用处罚标准(一);情节严重时适用处罚标准(二),“情节严重”是指使用威胁或暴力手段阻挠、妨碍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