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6〕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
北京市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要求,我委建立了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录库,实行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双备案”制度。目前,共备案第三方核查机构22家、核查员276名(以下分别统称“已备案核查机构”和“已备案核查员”)。为保障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北京市碳
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委计划新增备案一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同时接受已备案核查机构和已备案核查员扩大核查行业范围备案申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查行业备案范围
根据我委《关于做好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5〕2866号),2016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核查行业共包括7类,分别为:热力生产和供应(行业编码为01,下同)、火力发电(02)、
水泥制造(03)、
石化生产(04)、其他行业(05)、其他服务业(06)和
交通运输业(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