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新增遴选及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6〕3号】

2016-1-5 18:54 来源: 北京发改委

已备案核查机构申请扩大备案范围的条件


  (二)已备案核查机构申请扩大备案范围的条件。

  1.在申请扩大备案的领域,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单位开展上述相关项目应不少于4个)。

  2.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其中:申请交通运输业备案的单位,应在交通运输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3.应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申报核查行业备案资格的核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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